研究生会章程

时间:2025-01-06 08:38:10
研究生会章程[此文共12223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直接指导下的我校研究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指导思想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研究生会的总体任务及目标

以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在严格履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大目标下,以准确执行国家学校各项教育方针为基础,以服务全体研究生为己任。引导广大研究生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和学术氛围;努力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举办各种形式内容的活动,拓展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增强研究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引领研究生的学习与生活,全面带领研究生成长、成材、成功!并在完善校内各项制度和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努力实现我校研究生的外向型发展,对外树立起我校研究生的整体形象。全力打造“研究生之家,干部之校,师生之桥”!

第二章研究生会成员

第四条凡取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均为研究生会成员。

第五条研究生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 通过符合研究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商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务;

(二) 对研究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 参加研究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在研究生会中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研究生会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 遵守研究生会章程,执行研究生会决议;

(三) 协助树立和维护研究生会的整体声誉。

第三章组织及相关构成

第七条研究生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直接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生代表大会。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召集。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体研究生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

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须列席会议。

第九条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查和批准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三) 修改研究生会章程;

(四) 选举研究生会主席团;

(五) 讨论决定应当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研究生会主席团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研究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

第十一条研究生会主席团的职权和职责:

(一)全面负责研究生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研究生会全体大会和部长例会,定期向研究生会成员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会议,定期向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及时向校党委、校团委汇报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动态,参加有关会议,代表研究生会向有关部门提出与同学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广大研究生传达学校的工作、会议精神。

(五)指导、帮助、检查、督促研究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研究生会职能机构的组建和撤消,任免主要负责人。

(七)完成学校党、政、团及上级学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管理研究生会经费

(九)讨论决定应当由研究生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研究生会主席团在工作中实行以主席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对于大型活动实行分管副主席负责制;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研究生会下设8个职能部门,包括:

学术部、实践部、文体部、外联部、生活部、宣传部、编辑部及办公室。各部门的岗位职能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各部门岗位职责》

第四章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各学院专业以班为单位构成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和分支机构,在工作中接受研究生会的领导,配合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各班应当认真执行研究生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并对研究生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各班组织开展各项具体工作,与研究生会共同承担校园建设的重任。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七条研究生会活动经费由学校团委拨给,由研究生会主席团统一管理,使用于研究生会的各项活动。同时研究生会还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获取社会各界资金的支持,以服务于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各部门活动经费的使用需遵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财务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考核培养

第十九条由研究生会组织定期举办干部培训、素质拓展等活动,以培养提高研究生会骨干成员的个人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

第二十条研究生会于学期、学年末对其成员进行相关工作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工作考核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会

2014年 11月

第二篇:厦门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厦门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2014年5月 厦门大学第二十次研究生代表

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大学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全校性研究生群众组织,是厦门大学党委、行政联系广大研究生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接受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服务于全体研究生、服务于社会的发展、服务于祖国建设为己任,努力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拓展研究生的思想素质、增强研究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

(一) 本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协助各级党组织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全校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投身和谐校园建设,为把厦门大学早日建设成为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贡献力量。

(二) 本会任务

1.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结合本校研究生工作的发展趋势,协助校党委开展研究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高全校 ……此处隐藏7902个字……为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正式代表以院系为单位,由校研究生会按各院系人数比例通过的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在各院系研究生中民主选举产生;列席代表由校研究生会特邀;

3.校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为下一届研代会的正式代表;

4.研代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6.研代会进行选举时实行票决制,采取差额或等额选举;

7.研代会通过表决时实行表决制,获三分之二赞成票通过;

8.研代会实行以下职权:

(1)审议和批准上届研究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东南大学研究生会新一届委员会;

(4)讨论决定应当由研代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一条 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

1.全委会是研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2.全委会由研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如研代会因故推延或提前召开,任期作相应调整;委员候选人名单由研代会筹备委员会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决定;

3.研代会闭会期间,委员职位因故空缺时,可由全委会增补,候选人由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及各基层组织推荐产生;

4.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召开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如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常委会必须召集全体会议;

5.全委会选举时采取票决制,采取差额或等额选举;

6.全委会通过决议时采取表决制,获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通过;

7.全委会接受研代会监督,对研代会负责;

8.全委会的职权和主要任务:

(1)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2)任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3)执行研代会的决议;

(4)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5)召开研代会;

(6)领导校研究生会和基层组织工作;

(7)讨论应由全委会决议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二条 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1.常委会是全委会的执行机构;

2.常委会委员必须为全委会委员;

3.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如研代会因故推延或提前召开,任期做相应调整;

4.常委会设十一名常委,并选举产生主席一名;

5.常委会委员因故产生名额空缺时,由全委会补选产生;主席职位因故空缺时,由常委会选举产生;

6.常委会受全委会监督,向全委会负责;

7.常委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委会确定的常委召集。召开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如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委员提议,主席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8.常委会决议时,必须获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9. 常委会的职权:

(1)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2)裁决本会的日常事务;

(3)召集全委会全体会议,并向全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4)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报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对研究生会常设机构进行调整;

(5)审议由主席提出的校研究生会各级干部的任免意见,做出任免决定;

(6)讨论、决定应由常委会决议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三条 东南大学研究生会(简称校研会)

1.校研会的职权:

(1)执行研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决议;

(2)维护同学权益,架设学校与同学沟通的桥梁,根据同学需要,组织各种活动,开展日常工作;

(3)代表研代会对外联系。

2.校研会职务任免:

(1)校研会主席由校研究生会委员会主席担任;

(2)校研会主席团其他成员由校研会主席提名,由常委会投票通过;

3.校研会主席、副主席的职权:

校研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校研究生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常委会以及其他各级会议;

(2)向常委会提出校研会主席团其他成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意见;

(3)对外代表校研究生会;

(4)向常委会、全委会、校党委、省学联和校团委汇报工作;

(5)负责校研究生会印章的使用;

(6)领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部门同意、常委会通过,改变常设机构的设置。

校研会主席团其他成员行使以下职权:

(1)协助主席作好研究生会工作;

(2)在主席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受主席或常委会委托,代为行使主席职权。

(3)领导所分管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4.常设机构:

秘书处、人力资源部、政参权益部、志愿服务部、外联部、博士生部、学术部、国际交流部(请你继续关注:WWW.)、文化部、体育部、新闻宣传中心、《善研》杂志编辑部、丁家桥校区办事处等。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

1.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是校研究生会为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

2.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由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民主选出,在工作上接受校研究生会的领导。

3. 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应积极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接受工作中的统一协调,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主席应当按时参加校研究生会召集的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4.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职权:

(1)执行东南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2)了解同学的要求,解决院(系、所、研究院)内同学的各种相应问题;

(3)举办院系内或院系间活动;

(4)接受校研究生会工作领导、配合校研究生会工作,对校研究生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5)向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校研究生会成立财务工作组,负责管理校研究生会财务工作,活动经费每年由有关部门拨给,受全委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基层组织经费主要由各院系拨给,受全委会监督。

第十八条 经费用于举行研究生会各项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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