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史志年鉴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史志年鉴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年鉴,展示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业绩与企业风采,为公司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湖南电力提供翔实资料,为湖南省电力行业发展起到借鉴和推动作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编纂出版发行年鉴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内年鉴的资料征集、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鉴,是指系统记述反映公司在改革发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承担年鉴编撰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明确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企业年鉴初稿编纂或资料报送任务,并对初稿质量及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承担年鉴编撰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主管本区域、本专业的年鉴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史志年鉴工作规定;
(二)组织、督导编撰史志年鉴工作;
(三)审查、验收、报送史志年鉴稿件;
(四)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编撰年鉴应充分体现史实性、权威性、全面性、实用性。文稿内容应做到尊重历史,观点正确,突出时期特征和企业特点,站在公司层面和高度,真实、系统等记载公司各方面工作进程,客观记述公司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年鉴编写人员应熟悉本单位或本行业事业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有责任心和存史意识,并参加年鉴业务培训,掌握年鉴业务知识。年鉴编写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若有变动,应及时将人员名单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
第八条编撰史志年鉴应遵循以下质量标准:
(一)充分体现史实性、权威性、全面性、实用性。文稿内容应做到尊重历史,观点正确,突出时期特征和企业特点,站在公司层面和高度,真实、系统等记载公司各方面工作进程,客观记述公司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二)史料翔实,准确清晰。要发挥“鉴”的功能,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公司工作。做到“齐、清、定”,“齐”指文稿正文及必要的附件、图标、图片等齐全无缺;“清”指文稿清楚明了,准确无误;“定”指文稿为组稿单位审定稿,没有存疑或未定内容。
(三)文稿简练,层次分明。力求突出重点,写出特点,注重实用。要开门见山,不穿靴戴帽。要用说明或记述文体, 不用议论或抒情文体,也不使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等写法。力求文字简练,层次分明,用词准确,使用规范现代汉语,不用自造的简略语,用直接陈述的书面语言将信息传递读者,避免议论、空话和套话。
第九条 史志年鉴编纂出版应加强质量管理,实行分级审查制度。供稿单位、部门负责初审,通过初审的年鉴稿经供稿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报送公司企协;由企协组织专家复审,编纂委员会负责终审。
第十条 文稿保密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单位、部门组稿时一定要注意保密问题,不应公开的数据、没有形成定论的观点、涉及公司利润数据和绩效考核结果等企业秘密的内容,都不应写入年鉴。
第十一条未按程序报审的年鉴不得公开出版或以内部资料名义印刷。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企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年鉴资料或拒不承担编写任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供电企业冠名的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的;
(三)年鉴资料所有人或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将年鉴编纂过程中搜集的资料和形成的稿件据为己有或作为个人著作擅自发表的;
(五)擅自出让、出租、转借年鉴资料,造成损毁或遗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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