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路用地埋设光缆施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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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木兰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甲方)与 (乙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守:
一、经现场勘察,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在 公路 米处公路 侧占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埋设光缆总面积为 平方米。
二、乙方在此范围内埋设光缆、架设的标杆,由建设方自行使用,自行维护管理。如遇国家需要撤出或公路拓宽改造需拆除,由乙方自行拆除一切损失公路部门将不承担赔偿。
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审批的里程桩号、位置、占用面积进行施工,如乙方擅自更改位置扩大大占用面积,甲方有权停止其施工。
四、依据黑政发[2002]52号文件规定,乙方向甲方交纳年占用费用 元。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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